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全垦造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