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选址、定点手续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