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节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三)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