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国家机关、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