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