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技改、市政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的档案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重大科研、技改等项目的鉴定时,项目主管单位档案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国家、省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