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