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十七条 科学选用造林树种,推广先进适用的造林技术。优化林种结构,实行多树种、多方式造林,提倡营造阔叶针叶混交林、经济林、竹林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保护林木种源,建立良种基地,实现林木培育良种化、种苗生产专业化。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成果的检查验收,除沙荒和风口造林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造林成活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一的应当重造。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造林、营林,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实行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