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