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期限届满仍未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