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