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水费第五十六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不得挪作他用。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费调节基金”的收入情况,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