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九)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