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