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