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