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农田基本建设、森林采伐、造林整地、采矿、取土、挖沙、筑路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系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