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农业病虫害、草害、鼠害等的综合防治技术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普及农作物秸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保护和培肥地力。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易降解的农用薄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