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开听证。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且管制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道路交通管制预案,听取公众意见。但是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