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社会建设应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为特色,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法治建设为保障,实现社会的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