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劳动岗位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单独造册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