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未满法定责任年龄而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送工读教育机构接受矫治教育。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