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