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