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其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部门通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