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