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