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代理建设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