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