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勘察、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