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