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