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未经评估审核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评估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