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需要限制其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出境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法规性决定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