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

(二)申报无财产;

(三)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四)为了逃避债务履行而转移财产。

悬赏举报的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新闻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法规性决定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