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等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