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立即动用财政预备经费的,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落实;紧急情况下,可以简化相关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