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有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