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