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保障开展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