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联系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