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