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制定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规划控制的变电所(站)、输电线路通道等划定规划控制界线,并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经批准的电网建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规划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