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电力供应第十二条有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参与供电事故的调查与评估。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