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