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