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