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预警和应急第七十八条有效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