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七十五条有效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