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七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