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