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