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